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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至2023年度国家科技项目配套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24-05-24 点击次数:291次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单位、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项目,推动一批有力带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新经济培育布局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南办字〔2021〕54号)等文件规定,现开展2022至2023年度国家科技项目市本级配套支持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政策

      对我市企业和市属高校、市属科研机构作为第一承担单位、高层次人才主持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的,按获批经费的20%配套支持,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

      (一)申请配套支持的承担单位应为在南宁市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南宁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无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记录。

      (二)企业、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作为第一承担单位、高层次人才主持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并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立项下达并签订任务书的项目,且国家科技经费已拨付到账。


支持方式


      (一)根据国家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经费拨付安排,以及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情况,市本级配套支持资金按照国家科技经费拨付到位情况分期分批拨付。

      (二)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承担单位分配国家科技经费资金情况,以及已拨付到账的国家科技经费数额,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可以按照已获得的国家科技经费申请配套支持,配套支持比例为20%,单个项目配套支持经费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国家科技经费分期拨付的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可以在获得国家科技经费首次拨付以及在项目验收完成后分批申报配套支持,配套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同一项目前期已获得过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或已确定即将立项资助的,均视同为项目匹配经费,原则上不再予以配套。

申报方式

      请各有关单位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南宁市国家科技项目配套支持资金申报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以及下述全套申报材料发送到邮箱nn5533812@163.com,逾期不申报视同自动放弃。

      1.南宁市国家科技项目配套支持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主持获批的国家科技项目立项下达(批复)文件。

      4.项目任务书。

      5.国家科技经费到账凭证。


项目管理与配套资金使用


      (一)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以申请单位与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作为项目管理及考核的依据,不再签订新的任务(合同)书;以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结论为考核结果,不再另行组织验收。

      (二)承担单位应将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等结果材料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科技项目出具验收结论3个月内,将国家验收结果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三)市级财政配套支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南宁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使用,统筹安排用于本项目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四)国家科技项目发生变更、终止、撤销等情况时,承担单位应配合国家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在收到有关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对国家科技项目处理情况,结合南宁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取消或追回市级财政配套支持资金。涉及国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的,市级财政配套支持资金与国家安排财政资金原则上同比例调整。国家科技项目终止或撤销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退回全部市级财政配套支持资金。

联系

方式

   

联系人:黄彦星

电  话:0771-5533812

邮  箱:nn5533812@163.com

地  址: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10楼15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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