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诉"伙拍"赔百万,短视频盗播也属版权侵权!
版权:版权也称著作权,是对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除非转让给另一方,版权通常被认为是属于作者的。大多数计算机程序不仅受到版权的保护,还受软件许可证的保护。
9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公布成立以来受理的首个案件:抖音诉百度旗下伙拍小视频产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一案。
抖音诉称:
百度旗下的该小视频产品大量抄袭搬运抖音作者创作的视频,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抖音短视频”系由其合法拥有并运营的原创短视频分享平台。原告对于签订独家协议的创作者创作的短视频,获得了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用户提供“伙拍小视频”的下载、安装、运营和相关功能的更新、维护,并对“伙拍小视频”进行宣传和推广。
原告发现,涉案短视频在抖音平台发布后,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据悉,目前国内外对短视频行业的法律保护均处于探索期。本案作为两大平台之间就短视频版权进行的首次诉讼,其中涉及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区块链取证存证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等问题值得关注。
抖音作为短视频黑马强势崛起之后,对短视频行业带来了巨大的震动,其强劲的吸金能力也让抖音成为广告主的香饽饽。普遍被行业人士看作下一个社交风口的短视频,看似格局趋向稳定,实际上百度、腾讯、甚至阿里都未放弃这块蛋糕。风云搅动下,短视频侵权的问题也摆上了桌面。
可能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由短视频、直播等形式播放剧集属于侵权。尤其是当短视频行业已成为内容创业的风口后,行业发展过快更使得盗播侵权类案件屡禁不止。
例如:
2013年11月,优酷土豆集团、搜狐视频、腾讯视频联合光线传媒、乐视影业等公司,起诉百度涉及盗链、盗播移动视频版权的影视作品逾万部;
2015年7月,优酷土豆起诉爱奇艺和PPS盗播侵权30起;
2016年5月,爱奇艺因为盗链、屏蔽广告等原因将乐视视频告上法院;
2017年9月22日,快手将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视频的侵权,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及维权费用104820元…
最初的盗播还比较简单粗暴,多为视频网站间直接“拿用”,但短视频崛起后,迅速成为行业香饽饽,几大视频网站都感到了压力。
业内人士表示,平台都成为过版权侵权方,也成为过受害方。由于违法成本较低、起诉周期较长、追责难度较大、维权成本高、赔偿标准偏低等因素存在,当前许多视频网站明知侵权而不改。
不过,今年3月,监管层已经下发文件,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版权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随手翻开的一本书,听的一首歌,看的电视节目都有自己的版权,版权不是可有可无,它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存在,是能够让我们感受到更多元的作品的保障。
在我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虽然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只有取得了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才能在版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才能合理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身边的小伙伴们,为了保护你的权益,赶紧将作品登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