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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于:2020-06-11 点击次数:974次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广西,推动广西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一)推动企业加大创新研发力度。推行创新项目企业牵头制,针对企业技术需求编制项目指南,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导向类创新项目。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采取事后奖补、分档补助的方式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健全国有企业创新考核激励制度,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业绩利润,对重大科技创新给予考核奖励加分。

    (二)高标准打造产学研用一体化产业创新链。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建设,支持企业牵头联合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共同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自治区新认定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创新联盟给予倾斜支持。加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企业联合科研单位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等给予倾斜支持。加大对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遴选扶持更多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

    (三)推进“蛙跳”式产业快速发展。在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领域大力发展引领产业变革的颠覆性技术,推动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实现“蛙跳”式发展。广西科技重大专项优先支持“蛙跳”式产业发展,连续支持不少于3年。

    (四)着力减轻科技型企业税费负担。在实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对自治区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对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蛙跳”领域企业因引入投资、股权转让、股权稀释等产生的企业创始人(团队)应征个人所得税,在符合税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执行分期缴税政策或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五)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投贷联动、金融科技应用等试点,推进各具特色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设。对规模以上或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面临重大公共危机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科技型企业实施信贷利息贴息,企业可用创新券抵付银行同期贷款市场利率的40%。每年在自治区本级政府债券中设置一定额度的科技创新专项债券,用于支持政府投资的科技产业园区、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实验室及大科学装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启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对在科创板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按规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补和500万元科研经费后补助。

    (六)积极引导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搭建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与科技人才交互服务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根据企业需求选派“科技专员”,推动自治区5类高层次人才及科研团队等率先服务企业,在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等专项中对“科技专员”给予支持。强化企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推动我区科技型企业普遍设立首席技术官(CTO)。从广西计划培养的500名CTO中遴选100名拔尖人才,助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创新发展。扩大自治区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建立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政策协同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个人申领使用科技创新券,服务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

    (七)推进科研院所去行政化改革。逐步取消科研院所的行政级别,今后不再明确新设科研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完善科研院所内部治理结构,推动科研院所制定章程并按章程规定的职能、业务范围和财务制度等开展科研活动。在科研院所开展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试点,探索岗位设置管理“放管结合”的新模式。

    (八)推进事业单位性质科研院所优化整合。按照“优化一批、整合一批、转制一批”的原则,重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优化广西科学院、自治区农科院、广西林科院运行机制,提升院所创新能力,打造面向东盟、国内一流的地方科研院所。整合中医药、畜牧水产、海洋等研究资源,试点推进组建若干具有广西特色优势的主体科研院所。推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应用类科研院所逐步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按规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设区市、县(市、区)要将有条件、科研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科研事业单位进行整合,特别要整合设置分散、规模过小、职责相同相近、重复设置的科研事业单位,原则上一个研究领域只设一个科研机构。通过不断优化调整科研院所规模结构,促进科研创新能力提升。

    (九)推动转制类科研院所市场化发展。有序推动转制类科研院所整体或局部实行市场化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全面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按照“一企一策”探索推进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战略合作者共同持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转制科研院所选择国有控股、职工控股或民营控股等模式。

    (十)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对经认定的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财政经费支持,重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与发展。鼓励各设区市列支相应财政资金,扶持本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引进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对国内一流高校、大院大所、知名企业到广西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重点、特殊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十一)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建立科研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机制,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创新岗位或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一线优秀人才倾斜。竞争性科研项目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以及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均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控高线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引导国有企业完善内部科研人员收入与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

    (十二)赋予科研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更大自主权。科技项目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项目承担单位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项目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上述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对全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允许其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十三)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力度。优化整合人才计划,完善评审管理考核,建立系统性、梯次化高层次人才项目体系。完善高层次人才认定机制,简化认定程序,强化主动引才功能,优化支持服务措施。下放人才评定自主权,事业单位可以本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在编人员数(含非实名编)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自行确定本单位高层次人才范围,并可自主确定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水平、分配形式,其薪酬单独核定、台账管理,列入单位成本支出项目,不列入、不占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

    (十四)构建科研诚信激励机制。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作风建设。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各类科技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加强失信惩戒力度,将科研领域主管部门认定的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信息纳入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不影响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提拔使用。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十五)推行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科研成果评价制度,修订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开展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支持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之间通过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最高可全部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十六)加强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激励。高校、科研机构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参照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有关规定执行。对科技成果在我区实现转化并形成税收收入的,前3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产业化税收带来的地方财力分享部分的40%给予成果研发团队奖补。税收贡献特别大的,3年后可按“一企一策”制定相关政策。

    (十七)加大对高水平科技成果奖励力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单位第一完成人均属我区的,其第一完成人直接授予广西科学技术奖特别贡献奖,并奖励相应的奖金。对参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按实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额度的2倍给予奖励。

    (十八)完善科研机构领导人股权奖励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对正职领导人员给予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十九)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自治区财政按其上年度促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签订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以及引进境外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鼓励各类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技术转移活动,支持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经理人按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补。鼓励设区市、县(市、区)参照自治区奖补政策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进行奖补。

    五、优化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二十)优化自治区各类创新平台布局。对自治区各部门管理的创新平台进行优化整合,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布局建设,对定位不清、交叉重复、运行效果差的创新平台进行撤并转。

    (二十一)强化创新平台载体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各类创新平台载体评估考核及结果运用,建立激励与退出机制,对评估考核优秀的,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实行黄牌警告乃至摘牌的惩戒措施。

    (二十二)加强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以培育创建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为导向,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择优组建、内部整合、联合共建等模式,建设突破型、引领型的自治区实验室。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优先支持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功能区内的创新平台转建或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人口健康、生物安全等领域布局建设一批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加强生命科学基础研究,突破医疗健康关键核心技术,提升科技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支撑能力和技术储备。

    (二十三)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惩机制,自治区对新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首次进入全国排名前35名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年度全国排名提升10位以上且排名在前60名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年度全国排名下降5位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约谈。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供创业补贴、创业培训、就业见习补贴等,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完善科研管理机制

    (二十四)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项目实施周期3年以上且财政资助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实行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其他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原则上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探索项目申报直通车制度,在推行项目申报常态制的基础上,对有可能填补国内空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国家战略性技术的项目,可专项专议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立项。

    (二十五)优化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对在课题开发研究过程中长期聘用、无其他固定收入来源的科研人员,其劳务合同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软件开发、设计创新、战略管理研究、基础理论研究等类别项目的人员经费可达该项目经费的60%。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5%,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5%。

    (二十六)扩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进一步选择若干信用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单位或由高端人才牵头的创新团队,实行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经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通过技术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财务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监管。

    (二十七)统一科研项目监管标准。探索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制度,搭建项目监督审计共享信息平台,对同一科研项目,自治区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次。科研项目承担法人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制度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

    七、加大科技开放合作力度

    (二十八)扩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外开放。制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方案,综合运用择优委托、并行支持、揭榜挂帅、竞争性分配等新型科研组织方式,开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支持与我区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牵头或参与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加大抗病毒药物及疫苗研发等领域国际合作力度。建立自治区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允许跨境联合项目资金拨付至国(境)外牵头或参与单位。开展创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动试点,探索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

    (二十九)支持“创新飞地”试点建设。支持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围绕自身产业发展需求,在先进省(区、市)或国(境)外建立“创新飞地”试点,依托国内外先进的科技、人才、平台优势,借力发展产业和吸纳人才,搭建综合性创新创业平台。

    (三十)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加大科技招商力度,重点围绕大健康、大数据、大物流、新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开展科技招商引智,构建一批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等协同创新平台,推动国内外一流科技创新资源向我区快速集聚。全面链接东盟国家科技创新合作需求,打造集技术供需、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育等多种技术转移服务为一体的离岸创新合作新模式,加快推进中国-东盟科技城建设。

    八、强化科技体制改革保障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科技创新专题汇报,研究涉及科技创新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自治区科技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强化创新资源的配置,加强对全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突出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从自治区相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业务骨干到国有企业挂任科技副总经理,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三十二)加大科技投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科技支出作为每年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财政科技支出只增不减。新增预算原则上要重点向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基础研究领域倾斜,不断加大对研发经费支出的支持力度。鼓励设区市、县(市、区)改进政府对科技投入的支持方式,对科技计划的支持多采用后补助的投入方式,对企业等创新主体的支持多采用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

    (三十三)加强督查落实。对科技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和督查考核,将研发投入、创新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指标纳入全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将科技进步贡献率纳入绩效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一些关联度高、探索性强、暂时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改革举措,可结合实际先行试点,并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自治区有关单位和设区市应在本措施印发后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本措施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我区现行相关政策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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