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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幂”商标被宣告无效,网友纷纷点赞!

发布于:2018-09-12 点击次数:1093次

名人的知名度高,社会号召力强,商业价值也大,因此总有企业想利用名人效应来缩短宣传周期,节省宣传费用,从而为抢占市场赢得先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


近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裁定了一起涉及影视明星“杨幂”姓名的商标纠纷案件。


 

案情如下:

第15003136号“杨幂”商标由梅州市大家闺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8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蜂蜜,糖果,茶,茶饮料,米,面条,米果,调味酱,谷粉制食品”。


2016年9月29日,该商标被杨幂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知名演员,社会公众人物,在我国及海外均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的名字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申请人对自己的名字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审核,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杨幂”并非固定汉语搭配词组,也未得到申请人的授权,固宣告商标无效。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问题。《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等。


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可以在发现被侵权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毕竟要费一番周折,远不如提前做好商标防护来得简单。不仅是名人,普通人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也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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